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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 x 立法或 STF x 劳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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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56: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也是重复的一点是,在巴西,立法不足以明确地为我们在法律制度的适用方面提供保障。每当可以援引某种类型的违宪行为时,我们都需要等待 STF 的最后决定(在劳工领域,这似乎是规则)。 其次,因为能够超越 CLT 法团主义限制来思考劳动法的地方并不在其值班专家之中。这些人显然更喜欢传统的家长式观点,认为劳工权利由国家授予和保障,并有保证的干预——如果不是由一个好的独裁者——那么由司法部门进行干预。 第三,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集体层面,劳动领域都不存在行使自由的文化,因为工人自己通过谈判制定适用于他们的规则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不稳定的。 这些初步发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们的劳动法历史与所谓的“第一世界”的历史     电话号码数据   有很大不同,那里最初发生了工业化,后来通过工人的斗争,出现了劳工权利及其集体实体(工会)。 巴西可以被认为是价值观的倒置,因为直到 1888 年我们的经济基础都是奴隶制,1903 年法律允许建立工会,1943 年个人劳工权利得到普遍让步,最后,国家对集体利益的控制,在受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启发的立法规则。 劳动法院本身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其目的是平息冲突,雇员和雇主平等组成,行使其规范权力,对个人雇佣合同实施强制适用的规则。 这种“极权主义”的根源似乎从未离开过那些在该地区工作的人的心态。



当然,价值观发生了转变,因为独裁干预可以产生有利于公共(和雇主)利益的控制,我们开始渴望来自良好权威的干预,来自那些有正义感并有联系的人的干预。我们的宪法规定了最纯粹的价值观:劳工司法机构,两侧是劳工检察官,由法律界人士挑衅。 我们已经习惯了感觉自己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正如高级劳工法院本身在谷歌搜索中的标识一样。我们感到自豪的是,我们更了解工人的需求、立法应该是什么样子,我们为实现财富真正分配的行动感到自豪。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了一项我们认为不稳定或根本不好的法律,那么立法的制定就会被忽视。按照法官的意愿找到一些宪法依据来证明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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